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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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妇女健康促进会于2008年5月20日正式成立。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注册资金三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77号大爱妇产医院内。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妇女卫生保健与心理健康工作的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及工作的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集宣传性、服务性、专业性、公益性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广泛团结全省卫生健康和心理健康专家及社会热心人士,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实施卫生健康项目,培训技术骨干,宣传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促进城乡文明与社会和谐。本着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送健康理念的精神,我们热诚的欢迎您参与关爱妇女行动,等待您的支持。

宗          旨: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

愿          :整合资源,致力于促进妇女身心健康,推动男女平等,社会和谐发展。

属          宣传性、服务性、专业性、公益性。

业 务 范 围:宣传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调研、咨询、培训、争取承办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0006751486609

法定代表人:田小飞

会长:王岐山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荣清

监事长:屈晓昱

副会长:田小飞、米涛、白新宽、伍倩红、党丽云、吕雅丽、高亚、李建英、宋晓彬、陈艳妮、陶梅、张忠、刘永忠、张红兵、黄垚、刘秋芳、朱红英、王晓宏、闻新丽、单莉、任予、王维英、李海亮、李红宣

成立的专业委员会:产科危重症专业委员会、妇女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乳腺疾病专业委员会、视光与视觉专业委员会、妇女保健专业委员会、结核病防治专业委员会、两癌防控专业委员会、儿童保健专业委员会、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出生缺陷专业委员会、产后康复专业委员会、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护理专业委员会、呼吸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新生儿疾病专业委员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儿童及青少年慢性病管理专业委员会、骨质疏松与骨矿盐疾病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



陕西省妇女健康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妇女健康促进会

英文译名:Shaanxi Womens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具有宣传性、公益性、服务性和学术性为一体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是组织联系全省各级妇联工作者、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社会热心人士、自愿者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新时代妇女儿童健康,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紧密围绕陕西省第三个十年《妇女发展规划》要求,开展健康理念与知识传播与普及,开展不同层次健康服务、健康脱贫服务和疾病防控服务,实施国家和陕西省卫生健康项目,进一步提高我省整体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省妇联机关。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省第三个十年《妇女发展规划》和新时代健康工作方针政策。

(二)开展妇女健康状况调查,提出妇女健康社会管理建议。

(三)开展妇女健康咨询与健康服务巡讲活动,编写妇女儿童健康科普知识资料,培训基层妇女卫生工作骨干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努力办好妇女健康网。

(四)参与或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项目。

(五)促进医学学术性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各专业委员会接受陕西省妇女健康促进会的领导

)积极配合开展并抓好健康促进和乡村振兴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爱和热心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四)按要求缴纳会费,积极接受本会宗旨和任务。

(五)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社会影响力的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专家、教授、各级妇联组织负责人和社会热心人士。

(六)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遵守本会章程;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立秘书处,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 本会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兼任法人,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 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指导或出席本会及有关活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照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会公开公布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终止工作,其资产和财务,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9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